霍晓社
律师

律师观点: 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情况来看,公司登记资料中并未显示公司股东中有A的名称,股东一、二与A签订有《确认书》并不能直接证明A向公司进行实际出资并享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和权利。其次,A在转让股权时先与金心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再与股东一、二签订《确认书》违背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前应告知其他股东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侵害了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故本案无论从证据所查明的事实角度还是公司法的股权转让规定角度,金心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对顺力公司都不产生约束力。故金心公司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2021-05-05 21: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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