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晓社
律师

外部第三人直接受让“隐名股东”代持股权能否直接享有股东资格与权利? 股东一持有顺力公司股东40%股份,股东二持有公司股份40%,股东三持有公司股份20%。其中,股东一、二为隐名股东A各自代持18%股份,隐名股东A享有股权36%。股东一、二与A签有《确认书》确认A所实际享有的股份比例。A授权股东一、二代为行使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但未经A授权不得擅自处分A实际持有的股权份额,股东三对此情况不知悉。 2015年,隐名股东A与金心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实际持有的股权作价3千万转让给金心公司。其后,金心公司与股东一、二签订有《股权确认书》确认将A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金心公司享有。2017年,金心公司向股东一、二及顺力公司发出告知书告知其已享有公司36%股权事宜,后因顺力公司否认金心公司所持有的36%股权而诉至法庭。 争议焦点:金心公司是否享有顺力公司36%股份?

2021-05-05 2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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